陽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陽光房地產基金」)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全年業績

積極進取 · 持續發展

香港 – Media OutReach – 2021年9月7日 – 恒基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宣佈陽光房地產基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相關年度」)的全年業績。

儘管因應舒緩2019冠狀病毒病所造成的破壞而推出之特殊貨幣及財政刺激方案,令全球經濟於2021年上半年呈現強勁復甦,然而仍未解封的旅遊及社交距離限制對商業地產行業繼續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陽光房地產基金於相關年度之物業收入淨額錄得6.6%之跌幅至港幣639.7百萬元,而年度可分派收入較去年減少6.1%至港幣438.3百萬元。

董事會已通過派發末期分派每基金單位13.1港仙。連同中期分派每基金單位12.5港仙,相關年度的每基金單位分派合共為25.6港仙,派發比率為97.5%(2019/20年財政年度:95.2%)。

陽光房地產基金物業組合於2021年6月30日的估值為港幣18,341.7百萬元,較去年下降3.0%。其資產淨值因而下降4.4%至港幣14,124.3百萬元,即每基金單位港幣8.45元。

營運摘要

陽光房地產基金整體物業組合於2021年6月30日的平均租用率為93.7%(2020年6月30日:95.7%)。寫字樓物業組合的租用率為92.4%(2020年6月30日:95.6%),而零售物業組合的相應數字則為96.5%(2020年6月30日:95.8%)。寫字樓物業組合的平均現行租金於2021年6月30日為每平方呎港幣36.7元,較去年上升0.5%,而零售物業組合的平均現行租金為每平方呎港幣70.4元,按年下降5.9%。物業組合於相關年度的平均續租租金負增長為6.2%。

在充滿挑戰的經營環境中,管理人欣然宣佈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在相關年度內進駐成為(易名為)大新金融中心的主要租戶,並為現行租金7.8%的提升帶來貢獻,儘管該物業的物業收入淨額下降9.9%。與此同時,Strand 50物業收入淨額增長9.8%,反映該物業成功轉型為座落上環區核心地段具吸引力的現代化工作場所。零售物業組合方面,上水中心購物商場的表現受社交距離限制及邊境管制所窒礙,引致其物業收入淨額下降11.8 %。值得欣慰的是,新都城一期物業作為以必需品消費為主的社區購物商場繼續展示其抗逆之能力,物業收入淨額錄得3.8%之溫和跌幅。

相關年度內,陽光房地產基金首次落實可持續發展融資及中期票據,成功集資總額逾港幣1,800百萬元。該舉措展現陽光房地產基金的信貸質素,同時亦體現其對可持續發展的堅定承諾。

管理人之行政總裁吳兆基先生表示:「我們對未來宏觀環境的前景持審慎而樂觀的態度。儘管寫字樓及零售物業市場似已見底,其復甦程度仍十分取決於2019冠狀病毒病消退的速度,以及各國政府在振興經濟所採取的措施之成效。儘管陽光房地產基金的收益表現短暫受挫,其基本因素仍保持穩健。憑藉15年來所建立的堅實基礎,陽光房地產基金處於有利位置以安然渡過難關並審慎地拓展其業務,確保基金單位持有人之分派得以長遠持續增長。」

備註:隨附陽光房地產基金2020/21年財政年度全年業績財務摘要。

2020/21年財政年度全年業績財務摘要

(以港幣百萬元列示,除另有列明外)

 20212020年變動(%)
截止 6  30日止年度:
收益799.3854.6(6.5)
物業收入淨額639.7684.7(6.6)
除稅後虧損(233.7)(751.4)     68.9
年度可分派收入438.3467.0(6.1)
每基金單位分派(港仙)25.626.8(4.5)
派發比率 (%)97.595.2不適用
 
630:
物業組合估值18,341.718,918.0(3.0)
資產淨值14,124.314,771.2(4.4)
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港幣)8.458.89(4.9)
資產負債比率 (%)23.021.6                  不適用

免責聲明:

本新聞稿所載資料並不構成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的要約或邀請出售,或徵求他人提出要約或邀請以購買或認購陽光房地產基金的基金單位。

關於陽光房地產基金

陽光房地產基金(股份代號:435)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並按日期為2021年5月10日之經修訂及重列信託契約(「信託契約」)構成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於2006年12月21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陽光房地產基金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於多元化物業組合的機會,包括位於香港的11個寫字樓及5個零售物業,可出租面積合共逾1.2百萬平方呎。寫字樓物業主要分佈於核心商業區包括灣仔及上環,以及在非核心商業區例如旺角及北角。而主要零售物業則座落於地區性交通樞紐及新市鎮包括上水、將軍澳及元朗。

關於管理人

陽光房地產基金之管理人為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責任是根據信託契約完全以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為依歸,管理陽光房地產基金及其所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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