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 Media OutReach – 2022年9月14日 – 在實施轉讓定價法規幾年後,香港稅務局現已準備更積極對香港納稅人進行轉讓定價稽查,並要求納稅人準備和提交轉讓定價文檔。鄭鄭稅務服務有限公司(”鄭鄭稅務”)將進一步透露在轉讓定價中平衡香港稅務局利益的重要性,討論範圍如下:
- 稅務局在香港進行轉讓定價調整的兩種常見情况;
- 缺乏適當轉讓定價文件下的處罰;和
- 準備基準化研究報告的原因。
香港以低稅率及良好的商業環境而聞名,跨國公司往往會在這裡分配更多的利潤,以降低集團整體的實際稅率。對此,香港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理應表示歡迎。然而,隨著自動信息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的采用,向香港稅務局提交的稅務文件可能會與其他稅務機關共享。因此,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政策必須平衡所有相關稅務機關的利益,而不限於香港稅務局。鄭鄭稅務合夥人鄺發炫表示:「跨國集團不應忽視香港在其轉讓定價政策中的重要性,無論從合規角度還是稅務籌劃角度。」
話雖如此,某些集團在轉讓定價政策中犧牲香港的情況也曾經出現。隨著2018年7月《轉讓定價法》的實施,香港稅務局可以對利潤低于合理水平的香港實體進行稅務調整。更重要的是,在沒有適當的轉讓定價文檔的情況下,可以處以的最高罰款為少徵收的稅款的1倍。
情況1:在經濟衰退期間讓香港實體承受巨額虧損
由於全球通脹飈升和受新冠疫情影響導致多地實施封關措施,2022年無疑是跨國公司和中國內地企業艱難的一年。在集團整體利潤率大幅下降的情況下,制定內部轉讓定價政策對稅務專家來絕對是一件棘手的事。由於海外集團公司已經與當地稅務當局達成預先定價安排或非正式協議,就算集團利潤大幅下滑,他們仍要將一定比例的利潤率分配給這些管轄區。在過去,集團別無選擇,只能將巨額虧損分配給集團的香港公司。然而,這安排現在未必可行,因為香港稅務局很可能會實施轉讓定價調整,且不會接受損失。
情況2:香港作為收款和支付中心
香港企業通常被指定爲集團的「收款和支付中心」,代表集團公司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收款和支付,以規避外匯管制限制。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這些交易可能會在沒有任何加成的情況下分別被計入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儘管不會影響公司利潤的絕對金額,這些收支平衡的交易降低了香港實體的整體營業利潤率。不過,公司整體利潤率較低可能會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尤其是在利潤率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的情况下發生。
合適的轉讓定價文檔在香港的重要性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香港的轉讓定價文檔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國別報告。雖然國別報告遵循集團綜合收入7.5億歐元的通用門檻,但香港的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的門檻相當複雜(見表1)。
表1: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的門檻
標準(A):根據業務規模 (以下三種中的任意兩種) | 門檻 | |
(i) | 全年總收入 | >港幣四億元 |
(ii) | 總資產 | >港幣三億元 |
(iii) | 員工總數目 | >一百人 |
| 標準(B):基於關連方交易 (以下四項中的任何一項) | 門檻(港幣) |
(i) | 有形資產交易 (不包括金融資產/無形資產) | >二億二千萬 |
(ii) | 金融資產交易 | >一億一千萬 |
(iii) | 無形資產交易 | >一億一千萬 |
(iv) | 任何其他交易(例如:服務費收入/專利觀收入) | >四千四百萬元 |
另一方面,納稅人應嚴格遵守準備 / 提交轉讓定價文檔的截止日期(見表2)。
表2:香港準備轉讓定價文檔的截止日期
轉讓定價文檔 | 截止日期 |
國別報告通知 | 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 |
國別報告存檔 | 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 |
主體文檔、本地文檔 | 會計年度結束後9個月 |
如上所述,如果沒有準備好符合法規要求的文件,不僅會被處以行政懲罰,在轉讓定價進行稽查的情況下,還會被處以最高不超過少繳稅款金額的罰款。更重要的是,其他稅務管轄區不會對此類處罰給予稅收豁免。
按照同樣的邏輯,跨國公司準備基準化研究報告的情況日益普遍,即使他們的規模沒有達到所需的門檻,原因如下:
稅務機關的挑戰
- 稅務局越來越迫切地要求進行基準化研究報告,尤其是在香港公司毛利率波動較大的情況下,他們會要求香港實體進行基準化研究報告,以證明其轉讓定價政策的合理性,即使公司沒有達到準備轉讓定價文檔的門檻;
- 稅務局的實地調查可能是一個痛苦的過程,基準化研究報告往往對與香港稅務局達成解决方案共識很有幫助,例如在未能妥善保存會計記錄的情況下。
經營變更的稅務諮詢
- 由於稅率較低,香港是很多企業願意分配更多利潤的地方,鑒于目前的全球形勢,許多跨國公司都在考慮轉移經營地點。利用這個機會,他們渴望在香港建立實體,以證明自己的利潤分配是合理的。
在香港首次公開募股
- 當局現在通常要求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提供基準化研究報告,以審核上市後的稅務風險。
我司最後的建議是,隨著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和自動信息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的實施,全球稅務機關更傾向于針對在當地稅務管轄區運營的外國公司,通常以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的形式存在。雖然關於常設機構應否存在的爭論仍在繼續,但轉讓定價是解決常設機構稅務糾紛的首選方式。因此,跨國公司必須審查其當前的經營情況,並更新其轉讓定價政策,以降低其轉讓定價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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